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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德政律师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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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业新型侵权赔偿案件
更新时间:2012-06-30

原告有一项属于路桥建筑领域的实用新型专利,曾前几年的高铁建设中被广泛使用,被告也曾找过原告谈合作的事,还了解了一些具体的技术问题,但后来也没有签合同,之后原告发现被告自己做了一个与原告专利产品一样的产品。我代理原告起诉到沈阳中级人民法院。主办法官接案后曾对本案进行调解,但被告并不承认自己侵权,使庭前调解失败。法院正常组织了开庭,原告方出示了专利证书、经过公证的现场产品的特征、业主单位的施工技术方案。被告开始说是他们自己设计的,法庭询问有无设计图纸等等原始资料,答没有;又说是集团公司的专利,我方又向法院出示了该集团的其他公司与原告的合作公司签订合同的原件,对方也认可该合同。被告的抗辩都失败了,且被告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等同。最后被告代理人说出了心理话,说闲原告的合作单位要价高,再加上当年高铁建设单位资金紧缺,没有办法自己动手做了。开庭后,事实清楚了,主办法官要求对方一周内也我方达成协议,否则就不给机会了。不得已,被告单位与原告达成了协议,并在法院作了调解协议:一、承认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三、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万元。

案件获得了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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