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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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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交通事故案前期索赔901281元(高新区法院)
更新时间:2012-11-10

原告:胡xx,女,汉族,19xx年4月5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xx山村范小xx号。

被告一:马自强,男,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驾驶员,住合肥市蜀山区农村管理中心南岗村马东组。

被告二:合肥跃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合裕路裕园小区门面房。

负责人: 职务:总经理

被告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287号金鼎广场B座14-15层。

负责人:赵政和 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二连带赔偿医疗费61303元、误工费23133元、护理费3900元、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24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80元、交通费3000元、电动车损3500元、其他合理损失2365元,扣除被告支付的1万元左右(具体见收条),合计901281元(其他费用待鉴定后另行变更诉请);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月9日,马自强驾驶皖A33347号客车沿红枫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香樟大道交路口时,撞倒骑电动自行车的胡xx,致其受重伤,两车损坏。

交警队认为,本起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核实,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查明,皖A33347号客车车主是合肥跃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投有保险。

现原告伤势基本稳定,但事故留下严重伤残,恳请得到法律救助,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2 年 6 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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