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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亡,保险公司先赔偿
更新时间:2012-06-29

一次聚会后,王某请好友李某驾车送朋友回家,途中李某与一辆大货车追尾,
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5月30日,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进行了开庭审理。

2011年7月7日,是王某与朋友聚会后,王某请好友李某(无驾证)用另一好友张某的汽车帮忙送靳某、熊某。李某驾车与同向行驶正左转弯的一辆“解放”牌大货车追尾碰撞,造成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熊某重伤。
事故发生后,靳某的子女将李某及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李某无证驾车超载带人,造成一死一重伤,
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王某在明知李某没有驾证,仍叫其驾车送客,有明显过错,故应承担一定
的赔偿责任;而被害人靳某明知二轮摩托车载三人属严重超载,仍然乘坐,且又没有采取任何安全
措施,其行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法判决受害人靳某因交通
事故致死后,可纳入赔偿范围的损失87540元(包括补偿费、抚养费、赡养费、丧葬费等),由被告
李某赔偿50%即43770元,被告张某赔偿30%即26262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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