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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俊华律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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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道路交通赔偿纠纷案例
更新时间:2012-06-29

2009年10月27日原告肖正霞之夫朱玉朝委托被告胡顺立从甘肃托运原告购买的110只羊,被告胡顺立就雇佣了被告李合伟作为司机,随后朱玉朝、被告胡顺立、李合伟三人一同去甘肃托运羊只,在从甘肃回来到陕西乾县的路上的,即2009年10月28日01时40时分,被告池海军驾驶陕D39252\\陕D362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银武高速公路长武至西安方向行驶至K30+800m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正在变更车道的被告李合伟驾驶的豫RC1531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2009年12月2日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福银高交大队作出了被告李合伟、池海军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朱玉朝无责任。

我作为原告肖正霞、张长兰(死者朱玉朝之母)、朱洪(死者朱玉朝之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起诉了8个被告,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所有相关经济损失共计近20万元(注意:原告是农村户口,且未在城市居住,只能按农村标准),并由保险公司全部给予了原告赔偿。当事人十分感激。

本案涉及几个法律关系和复杂问题:一个是朱玉朝与被告胡顺之间的雇佣法律关系,在雇佣过程中导致的侵权赔偿。第二、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法律关系,且朱玉朝是双方车辆之外的第三人。这就存在法律关系竞合问题。但是又存在死者朱玉朝拉羊的损失问题。另外被告胡顺立也到法院进行了起诉,案件看似简单实为较为复杂,通过我与法官多次沟通,阐释法理和证据,法院采纳了我的建议,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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