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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中的工资?(原创,转载须注明作者和出处)
周天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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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合伙人律师
从业14年

李某基本工资为5800元/月,因生病请假了7天,结果该7天工资全部被扣,后找到我为其代理仲裁,庭审中估计对方的律师对工资这块理解不透,其认为根据《劳动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病假期间,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这个工资基数只是劳动合同中的基本工资,即3000元。同时该律师拿出李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确实注明了基本工资为3000元。一方面我庭审前准备的李某的银行转帐记录,税单记录,社保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李某的实际劳动收入为5800元/月。同时援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的规定,指出工资的构成情况,最终仲裁庭支持了我的主张和看法。那么,劳动者的工资究竟包括哪些呢?请病假的时候公司究竟可以扣除多少呢?为此笔者梳理了一下。

根据《劳动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病假期间,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因此,劳动者可以根据月工资除以21.75得出其日工资,让后再减去每天扣除的工资,只要减去后的结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话,那么企业就一定是违反劳动法了。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第6条可知,提成属于计件工资的一种形式,因此提成当然包含在月工资中,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时应当算到基数中(但在上海计算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时不同,需注意)。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47条所称的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仅包括基本工资,还包括其他的收入,如补贴、津贴、十三薪、年终奖、过节费等等。

一、什么是工资

根据劳动部于1994年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工资主要包括这样几种形式:(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工资的特征

1.主体上,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发工资的一方只能是用人单位,领工资的一方只能是劳动者。

2.性质上,工资是劳动的对价,只有付出了劳动,才能获得相应的工资。

3.形式上,工资可以有多种表现,既可以是基本工资,也可以是加班工资、奖金(如年终奖、十三薪)、津贴、补贴,等等;名称上也不局限于"工资"的叫法。

4.趋势上,工资的范围在逐步扩大,一些原本不作为工资看待的收入形式也逐渐被纳入进来,如一部分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险金。

三、几种特殊情况的分析

1. 公司股东的分红是不是工资?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在身份上属于资方,而不是劳动者;同时,股东的分红是对其投资的一种回报,而不是其付出劳动的对价。因此,股东的分红不是工资。当然,对于在公司担任职务(如经理)的股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看待。

2. 业绩提成是不是工资?

现今,越来越多的公司采用"底薪+提成"的模式,那么"提成"是不是工资呢?由于提成往往是以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如一定时期内的销售额、开发新客户数量等)为基数,再乘以一定的提成比例而来,可见提成中凝聚着劳动者的努力工作,因此提成是工资。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也肯定了这种观点。

3.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工会会费等是不是工资?

根据我国现行的社保制度,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按一定的比例来承担,对于其中由劳动者承担的部分是劳动者付出劳动以后的所得,用人单位只是履行了代缴的义务,因此这部分社会保险金应当被视为工资。同理,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工会会费等也属于工资的范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民一[2007]7号)第6条即持有这种观点。

4.饭贴、车贴、房贴、通讯补贴等是不是工资?

这部分费用原来是作为职工福利费来看待,并不被视为工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政策的变化,特别是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需要,这些费用也已被纳入到工资的范围之中。《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2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另外提醒劳动者的是如何有效地证明工资数额呢?以下是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所常用的方法,以供参考。

证明工资数额的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劳动合同上所约定的劳动报酬;

如果劳动合同上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甚至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还有如下证明的办法:

1.公司的工资单上计明的数额;

2.利用个人所得税上的纳税额来倒推工资数额;

3.利用社保缴纳记录的缴费基数来证明工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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