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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损害赔偿)
杨凯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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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从业16年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程XX,男,汉族,198075日生,个体,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黄墩镇322号。

被告:王XX,男,1965929日生,个体,住济南市市中区舜玉南区3452号楼4326室,电话:0531-213332222433

诉 讼 请 求

1、请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9158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原告和被告于201221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租用被告舜玉南区55533334号楼西侧门头房一间用于卖羊毛衫。2012322340分位于舜玉南区49号东邻董XX、张XXX使用的简易房起火燃烧殃及原告用于经营羊毛衫的店铺,损失为91580元。另,根据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市中区大队济公消市中火认字[2012]033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简易房之间无防火分隔墙且采用泡沫彩钢板建造板房是造成原告损失的原因。被告提供可燃材料建造房屋且简易房之间无隔墙,造成原告损失。现,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望判如所请。

此致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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