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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辉律师
天津-天津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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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更新时间:2012-06-25

案情介绍:

天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化名)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1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化名)在本市某区某歌舞厅院内,因琐事与其同事陈某某(化名)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某拳击陈某某鼻部致伤。陈某某当即报警,公安警员及时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刘某某传唤归案。被害人陈某某伤情,经公安机关指定医院诊断,其多处骨折,并经法医鉴定,陈某某受伤部位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李雪辉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

案件办理经过:

本案承办律师先后至某区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共三次,先后与被害人协商附带民事赔偿事宜不下于十次,被害人起初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8万的经济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律师一边做被告人家属工作,一边做被害人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1万元,被害人陈某某自愿撤诉,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理、适用缓刑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达成调解协议第二天,被告人从某区看守所释放)

律师点评:

被告人刘某某致被害人陈某某两处轻伤,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被告人家属经济比较困难,无法满足被害人要求赔偿8万的条件,辩护律师与法院及被害人、被告人家属沟通,最终被害人同意被告人支付1万元,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自愿撤诉。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在达成调解协议的第二天,被告人刘某某获得释放。若调解协议没有达成,被告人不具备从轻处罚的情形,判处刑期将远高于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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