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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传柏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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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抚养权变更
更新时间:2012-06-22

 刘某与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26日被法院立案受理,于2011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刘某与魏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2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魏某某,现年12岁,由女方抚养。离婚后,男方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500元,直到儿子工作时为止。"后魏某某跟随刘某生活。2011年6月,刘某因故辞职,目前未工作。魏某系某公司员工,月收入4300元。庭审中经法院征询魏某某的意见,魏某某表示愿意跟随魏某生活。
 本代理人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作出判断。特别是对于十魏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当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现刘某暂时没有工作,而魏某有着较为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且魏某某明确表示愿意随共同生活,希望法院综合考虑以上情况,支持吴某的请求,这一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决:刘某与魏某的婚生子魏某某由刘某扶养变更为由魏某抚养,刘某每月给付魏某某抚养费3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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