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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义顺律师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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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先进合同诈骗案公诉机关撤诉
更新时间:2012-06-22

郑先进合同诈骗一案,公诉机关以郑先进合同诈骗76万元提起诉讼。如果罪名成立,郑先进至少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面临高额罚金。本律师介入此案后,认真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全面深入地了解本案案情,积极行使辩护权。公诉机关认定郑先进构成合同诈骗的理由是,郑先进分期付款购买挖掘机,取得挖掘机以后没有支付任何一期分期付款,并摘除控制挖掘机的卫星定位系统,属于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合同诈骗。辩护人通过收集证据,证明该挖掘机在第一期付款日前已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被告被迫多次修理,影响了被告的合同履行能力,被告没有犯罪动机和犯罪故意。该案应为经济纠纷,不能按犯罪处理。辩护人向公诉机关提出了法律意见并附相关证据,该案经两次开庭审理,最终以公诉机关撤诉结案。

附:

郑先进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文号: (2011)开刑初字第66号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先进,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南省新蔡县练村镇称湾村文湾四组。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先进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2月14日以该案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郑先进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金波

代理审判员 秦海伟

代理审判员 耿媛媛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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