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侯亮律师
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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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足保费 保险公司亦应理赔
更新时间:2008-06-12
2006年12月3日,原告农民李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签定保险合同,为其货车投保,交纳了90%的保险费,并约定所欠保险费尽快付清。被告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为此办理了相关手续,保险期限一年。2007年2月15日,原告李某驾车行驶某路段,将路边电线杆撞倒后驶入沟内,造成各项损失32017.65元。原告李某持相关资料到被告处理赔,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李某未足额交纳保险费为由,拒绝理赔。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将剩余保险费已全部交付给被告的业务员王某,且王某向原告出具了收条。
  2008年6月4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应当视被告实际接收了原告的保险申请,并形成了事实上的保险合同关系。关于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原告李某未足额缴纳保险费,对于未履行部分只是构成违约,被告可作为合同权利人向原告主张权利。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31608.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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