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刘冬律师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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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
更新时间:2012-06-20

2011年9月18日,被告人王*因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当晚潜至被害人田*装修即将完成的家中。被告人砸毁被害人家中部分瓷砖、用胶水堵住防盗门及保险柜的锁眼、并剪掉部分插座的电线。经鉴定,所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被告人犯案后惶惶不可终日,后在家人的劝阻下于自动投案,并及时联系了本律师。本律师及时联系了受害人,并动员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2012年1月10日,**市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6月8日,**法院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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