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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房屋拆迁纠纷代理律师--委托拆迁纠纷
更新时间:2012-06-18

迁人委托拆迁的,谁承担拆迁补偿与安置的义务?

【案情】

某单位决定对本单位的部分旧住宅楼进行改建,于是办理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为提高拆迁效率,该单位将拆迁事务委托给某拆迁公司进行。拆迁公司接受委托后,与拆迁范围内的该单位职工分别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这部分职工及其家属自行解决周转房,但是拆迁公司为其按原住宅面积每平米500元进行补偿;如职工愿意回迁的,按每平米优惠价2900元的价格购置新楼房。但是,这部分职工搬迁后迟迟没有拿到补偿款。当职工向某单位索要时,该单位认为,拆迁补偿协议是由拆迁公司与职工签订,自己不是合同墨事人,不承担补偿义务;当职工向拆迁公司索要时,拆迁公司声称自己是为某单位办事,无义务支付补偿款。这部分职工的补偿款迟迟没有落实,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某单位和拆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拆迁公司与职工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拆迁前公司拒绝支付补偿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对职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某单位作为拆迁人应与拆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

本案涉及委托拆迁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问题,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和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实际进行拆迁的拆迁公司,谁应当对被拆迁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入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为提高工作效率,拆迁人经常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在委托拆迁的情况下,通常由拆迁人和拆迁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通常情况下,受托人在接受委托后,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以处理受托事务。在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惰况下,受托人的行为实质上是民事代理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此种情况下委托人应对受托人的一切合法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受委托范围内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责任承担将有所不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所以,本案中,拆迁公司接受某单位的委托进行拆迁,以自己的名义与职工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单位职工知道单位与拆迁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之约束拆迁公司和职工,某单位应当与拆迁公司对职工的补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单位职工不知道单位与拆迁公司之间的委托伐理关系的,如果拆迁公司不支付补偿款是由某单位的原 因造成的,那么拆迁公司应当向这些职工披露委托事宜,职工可以选择某单位或迁公司中的一方承担赔偿补偿款的义务;如果拆迁公司不支付补偿款是由自身原因造成的,那么,应独立对职工承担补偿款的赔偿责任。

【专家提示】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情况下,拆迁责任在委托人和实际拆迁人之间的划分,需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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