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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向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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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辩护律师点评:人货分离的毒品交易判决
更新时间:2012-07-06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1)云高刑终字第226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1)云高刑终字第226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忠斌,男,汉族,1976年2月15日生,四川省隆昌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0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黎京华,男,汉族,1971年12月7日生,四川省内江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0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忠斌、黎京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昆刑三初字第5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邹忠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5月1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邹忠斌在昆明市春城路上海沙龙吉园公寓A1202房间被抓获,当场缴获毒资20.28万元,同时黎京华在昆明市北京路何日君酒店411房间被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80克。?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并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邹忠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黎京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缴获的毒资人民币20.28万元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邹忠斌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7日,上诉人邹忠斌采用人货分离方式进行毒品交易,当日20时30分,邹忠斌携带毒资与黎京华到昆明市春城路上海沙龙吉园公寓A1202房间交付毒资,后邹忠斌安排黎京华到何日君酒店接取毒品。邹忠斌交付完毒资后被抓获,当场缴获毒资20.28万元,黎京华按照邹忠斌的安排到昆明市北京路何日君酒店411房间接取毒品时被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80克。?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现金提取笔录、现金指认笔录、可疑物提取笔录、毒品指认笔录、毒品、毒资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及称量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证实,原审被告人黎京华亦供认不讳,并证实上诉人邹忠斌参与、指挥犯罪的过程。?

本院认为,上诉人邹忠斌与原审被告人黎京华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上诉人邹忠斌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原判根据本案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 判 长 李 杰

审 判 员 张迎宪

代理审判员 赵启良

二 O 一 一年三月二

周向阳律师点评:

毒品犯罪又有新变化:为逃避打击、减少风险,增加警方追根求源的困难,以往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模式,正在被先交钱后发货的交易形式所取代;人货分离,毒贩的线路与毒品的线路分开走,以保障自己的相对安全。人货分离的交易模式,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增加了很大的难度,法院在审理该类型犯罪时,对证据审查要求就更加严格,指控证据不充分,辩护律师很有可能就会以此为突破口,作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当然,疑罪从无,这是社会法治进步的体现。本案中,"原审被告人黎京华亦供认不讳,并证实上诉人邹忠斌参与、指挥犯罪的过程"?对认定犯罪事实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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