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7日,余某驾驶电动车沿荔城路往莆田市西天尾镇方向行驶,行至荔城路与东园路交叉处(荔城路莆田市政府红绿灯处)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闯红灯,与卓某驾驶的闽B*****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致余某当场死亡。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交警大队莆公交认字[2012]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卓某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卓某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将面临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且卓某存在逃逸情节,法院认定刑期将会是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事故发生后,卓某被羁押于莆田市**看守所。
受卓某家属委托,本律师依法会见当事人了解事故情况,根据事故情节、成因及事故当事人各方过错,认为卓某在事故中不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法定复核期间内依法向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
经交警支队重新调查,采纳了本律师意见并依法重新认定了事故责任。
因此,卓某得以取保候审,还其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