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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植入广告虚假宣传构成侵权
更新时间:2012-06-13
剧情显示吊坠与首饰盒系张冠李戴
电视剧植入广告虚假宣传构成侵权
《夏家三千金》摄制方及卓美公司被判赔偿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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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剧情显示,"CRD"首饰盒里装的是"天使之翼"吊坠。王治国 摄

本报讯 一部名为《夏家三千金》的青春偶像剧在荧屏热播,却让两家经营珠宝首饰的同行对簿公堂。导演在剧中错将北京珂兰信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珂兰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吊坠作品,放进了上海卓美珠宝有限公司(下称卓美公司)的首饰盒中。珂兰公司因此将电视剧摄制方上海辛迪加影视有限公司(下称辛迪加公司)及卓美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2.7万余元,并互负连带责任。据悉,这是国内首起电视剧植入广告虚假宣传案。

张冠李戴

剧中吊坠用了别家首饰盒

珂兰公司和卓美公司分处京沪两地,虽然同为珠宝饰品经营者,却一向"井水不犯河水"。2011年11月24日,珂兰公司却一纸诉状将卓美公司与辛迪加公司告上法庭,称两被告不正当竞争。

"闯祸"的是一个植入广告。在电视剧《夏家三千金》第二集约24分钟处,为了给女友庆生,剧中人物皓天与母亲到珠宝店选购首饰,此时,镜头里显示出卓美公司克徕帝珠宝的"CRD"标识;随后,皓天将首饰送给友善,首饰盒上有明显的"CRD"标识。但是打开首饰盒后,作为道具出现的项链吊坠却与珂兰公司设计的《天使之翼吊坠》美术作品造型基本相同。

该剧播出后不久,就有网友发帖称,他为女友购买的吊坠款式与热播剧《夏家三千金》一样,于是向女友吹嘘。谁知,细心的女友却发现了吊坠与首饰盒"张冠李戴"的漏洞,向男友提出质疑。

这一质疑最后传到了珂兰公司。2011年5月17日,珂兰公司在官方网站上发布维权声明,称这种行为"严重地侵犯其著作权","已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侵权方的法律责任"。

未经授权

珂兰公司要求赔偿并道歉

在法庭上,珂兰公司出示了《天使之翼吊坠》的创作底稿、吊坠实物等证据,证明自己对作品拥有完整的著作权。证据显示,2008年2月,珂兰公司设计师创作完成《天使之翼吊坠》作品,同年3月8日首次销售;2009年2月,进行著作权登记,当年9月,获得国家版权局发出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按照描述,这一项链吊坠主体造型为一对翅膀,可呈现出三种不同的形态。

珂兰公司认为,辛迪加公司与卓美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在电视剧中使用与"天使之翼"吊坠实质相似的饰品,误导了观众和消费者,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构成虚假宣传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在媒体上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7万余元。

辛迪加公司辩称,自己是作为终端消费者使用系争作品,剧中项链的使用由导演自由发挥,公司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卓美公司也辩称,剧中珠宝产品由剧组自备,自己只提供了拍摄场地。剧中使用系争产品并非公司主动策划,对展示珠宝的过程也不知情。公司并未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因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真相大白

原系外聘剧组"自作主张"

珂兰公司的产品怎么会摆进了卓美公司的首饰盒里?随着庭审调查的深入,事情脉络逐渐清晰起来。

据辛迪加公司介绍,尽管自身是电视剧《夏家三千金》的摄制单位,但实际拍摄工作由外聘导演工作室完成。

2010年7月,受聘剧组到卓美公司的加盟商厦门鹭屿克徕帝珠宝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要求拍摄。双方商定,《夏家三千金》剧组使用其经营场所进行拍摄,不支付场地费;剧组在拍摄中将包括克徕帝LOGO在内的店面形象都拍摄到位,并在片尾鸣谢中体现品牌名称及广告语,为其免费做广告。

在拍摄过程中,该剧导演在厦门克徕帝店内买了一款项链,除该项链所用首饰盒外,又多要了一个带有"克徕帝"英文标识"CRD"的首饰盒,告知将作为道具,根据剧情使用,但没有说明用于何种剧情。

卓美公司在庭审质证中辨认后指出,播出画面中,除演员选购珠宝的镜头外,"天使之翼"吊坠及克徕帝首饰盒的特写镜头并非在店内拍摄。

构成侵权

虚假宣传两被告连带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电视剧《夏家三千金》拍摄中,卓美公司免费提供场地,辛迪加公司免费为其宣传,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广告合作关系。电视剧剧情及片尾内容有明显的植入广告的特征,其中,"天使之翼"吊坠与CRD首饰盒一同出现,已构成对卓美公司品牌的宣传。

法院同时认为,广告宣传必须客观真实,与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相符合。在珠宝首饰的广告宣传中,独特的首饰款式能够迅速引起消费者的关注,提高品牌的吸引力。珂兰公司与卓美公司同为珠宝首饰产品的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而本案中,卓美公司并不设计、生产或销售"天使之翼"吊坠,电视剧中的相关情节却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公司设计、生产或销售了这款吊坠,或使公众误认为珂兰公司仿冒了该公司设计的吊坠款式,损害珂兰公司的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珂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7万余元,互负连带责任;驳回珂兰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王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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