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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韦某继承权纠纷 广西律师方学业
更新时间:2012-06-12

梁某与韦某继承权纠纷

原告梁某2011年已73岁,妻子黄某已于1992年病故。从1997年一直跟随三儿子生活并由其赡养,三子是在南宁市良庆区某政府部门工作但在2010年5月4日因病去世,三儿子病逝后,儿媳韦某拒绝供养,原告梁某只能靠政府微薄的补助金维持生活。原告之子于2004年与被告韦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梁某某(2005年出生)。现留下房屋等财产。梁某多次与韦某协商无果。

本律师接受原告梁某委托后,代梁某向韦某提出遗产分割的要求,梁某对遗产应享有1/3的继承份额。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 父母和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作为被继承人的父亲,有权继承并分割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具体为:被告韦某作为配偶先分出财产的一半,剩下的一半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再由被告韦某、原告梁某、被继承人的女儿梁某某三人去继承。所以原告的继承份额为:遗产总值的1/3。尊重梁某的意愿,梁某不要房子,房子给被告韦某及孙女梁某某,被告韦某补偿相应金额即可。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价值作价为60万元,则韦某作为妻子应先分得一半即30万元,剩下的30万元,由被告韦某、原告梁某、被继承人的女儿梁某某三人继承,每人1/3即10万元,所以梁某应得10万元。对于以上的遗产分割要求,被告韦某以没有金钱为由拒绝补偿。后于2011年7月21日诉至南宁市青秀区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梁某考虑到韦某经济确实有一定困难,而且还要抚养孙女梁某某,所以最终达成,由被告韦某在三天内补偿6万元人民币给原告梁某后,其余的财产归韦某和梁某某所有。

本案虽然是以调解结案,但通过诉讼的方式调解的效果比诉前自行和解有一定的好处。这样的话,对于要求得房屋的一方可以直接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了。如果是诉前自行和解,那么双方还需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才能过户,而继承公证需要支出更多的公证费用。通过诉讼方式,诉讼费用比公证费用低,调解结案又可减一半。在涉及继承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都有一定亲属或姻亲关系,要求补偿的一方在保障已方利益的同时也不希望对方为此付出不必要比如公证费、评估费等高额的费用,这样也更有利于和睦。

方学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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