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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学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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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车被撞负主责仍获赔十二万 方学业律师
更新时间:2012-06-14

无证驾车被撞负主要责任仍获赔12万

2008年12月23日晚上16时左右,梁某驾驶桂A-XXXX号摩托车在邕宁自东往西方向行驶,与何某驾驶的桂A-XXXX号中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梁某受伤。事故经南宁市交警三大队处理,因梁某无证驾驶且违章,认定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何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后经医院诊断梁某受伤致:重型颅脑损伤:(1)右额颞硬膜下血肿;(2)两额叶脑挫裂伤;(3)蛛网膜下腔出血;(4)颅底骨折;(5)头皮挫裂伤;(6)继发性癫痫。2011年9月15日经南宁市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伤残鉴定为:九级和十级伤残。

梁某为此支出医疗费共55336.77元。客车方何某及车主及阳光保险广西分公司支付25000元后,拒绝再支付。

梁某的哥哥在其治疗终结后,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赔偿事宜。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于2012年1月12日代其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客车方及阳光保险广西分公司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56261.03元。2012年4月25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何某、南宁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按比例30%承担责任,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梁某获得94512.59元的赔偿,加上之前已获赔的25000元。则一共获得近12万元的赔偿。

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

方学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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