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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离婚民事判决调解书
更新时间:2012-06-11

关键词:精神病 离婚 调解书 经济补偿 律师 法律文书范本 模本

吉林省XX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张XX,女,1980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XX县。

被告寺XX,男,1981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法定监护人寺X,系被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王宇律师

地址:长春市长影商务景都1602室。

联系电话:13844000750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4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并生育一男孩。由于共同生活中,双方性格不和,经常打仗,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询问,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因被告有精神疾病,故不负担孩子抚养费)。

三、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六万元整。此款于调解当日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XXX

2011年X月X日

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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