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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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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程赟律师)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三十九:婚姻时间短拆迁费离婚时如何分割?
更新时间:2012-06-10

【案例简介】

杨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感觉还不错,两人于2006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张某搬到杨某家与其共同居住,同住的还有杨某的父母。2007年6月杨某居住的地区取得了动拆迁许可证,根据政策,杨某家共得到拆迁补偿费80万元,同年9月,因为种种原因,杨某和张某离婚,张某要求分割拆迁费的20万元,杨某以张某在该处未住满一年不属于同住人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的焦点在于离婚时张某能否取得拆迁费?

(一)首先,如果房屋没有拆迁的话,张某与杨某在离婚的时候,此房屋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现在房屋面临拆迁,那房屋相应的拆迁费杨某能否视为同住人分得相应的份额?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据此张某无法分得拆迁费的,但是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共有住房内居住,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款。

(二)可能还有疑问,杨某之前是有房屋的,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但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本市无住房中得住房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共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等。杨某之前的住房属于商品房性质的。所以不属于同住人的情形。

因此综上所述,杨某能够取得拆迁房款的四分之一,即20万元的拆迁费。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有权对共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诉共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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