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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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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程赟律师)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三十八:婚前购买使用权婚后购买产权离婚时如何分?
更新时间:2012-06-10

【案例简介】

王某与李某2004年登记结婚,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隔阂,夫妻关系一度紧张。最后发展到李某带着儿子在外租房居住。由于担心房子的问题,两人的关系一直处于这样的僵持状态。2006年无法忍受的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提出孩子归自己抚养,并要求分得一半的房款。李某也同意离婚,但同时提出继续居住在原来的住房,因为房子是李某婚前购买的产权房,与王某无关。双方对此争执不下?原来,王某与李某的房产属于共同承租的公房,但在结婚前李某已经通过购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了公房的承租权,婚后又通过售后公房的形式变成了产权房。

【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其公房使用权本身蕴含的价值,如何归属和处理?

(一)首先此套房产是李某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同时是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此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

(二)在进行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李某一人所有,是李某的个人财产,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解答(一)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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