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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周边侵害女学生 三被告人分别获刑
丁广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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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在校园周边侵害女学生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贺国清分别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以被告人向明禹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被告人高学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贺国清、向明禹、高学权均系九O后。2011年10月16日晚11时许,被告人贺国清、向明禹、高学权将镇雄县场坝镇二中的女生袁某、晋某某、陈某哄骗到场坝镇摩多村高学权家玩耍。次日凌晨,贺国清、向明禹、高学权先后进入袁某、晋某某、陈某睡觉的房间,欲与袁某、晋某某、陈某一起睡,袁某、晋某某、陈某不从,贺国清、向明禹、高学权便分别强行对袁某、陈某、晋某某搂抱、亲嘴,摸三人的胸部等。后袁某、陈某、晋某某在返校的路上被贺国清、向明禹、高亮骑摩托车追上,并将袁某、陈某、晋某某拉到镇雄县赤水源镇银厂村红板壁村民组余家成家外面的公路上,其他人下摩托车后,贺国清强行将袁某拉离其他人约300米处,强行与袁某亲嘴,摸袁某的胸部及阴部,欲对袁某进行奸淫,由于袁某反抗,贺国清未得逞。案发后,被告人向明禹于2011年10月26日到镇雄县公安局场坝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2011年农历八月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向明禹伙同李文川(在逃)将镇雄县场坝镇二中的女生罗某、常某某、郎某带到麻塘村卫生室,玩至次日凌晨,李文川、向明禹欲强行将罗某留下,因罗某持菜刀反抗未果。后,罗某在返校途中被向明禹、李文川骑摩托车追上,李文川强行对罗某搂抱,摸罗某的胸部、阴部等,李文川、向明禹对罗某进行威胁后,又将罗某带回麻塘卫生室,向明禹强行将罗某抱到床上摸罗某的胸部、阴部,并对罗某进行奸淫,由于罗某反抗,向明禹未得逞。

  2009年7月23日晚,被告人贺国清等人与王某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王某被殴打后便告知宋某、郎某等人,后王某、宋某、郎某等人在镇雄县场坝镇工商所下面遇着贺国清等人,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宋某劝阻时被贺国清持刀砍伤脸部。经公安法医鉴定,宋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2009年秋季学期,被告人贺国清多次到镇雄县场坝中学找女生李某谈恋爱,李某不同意,便多次被贺国清打电话纠缠、搔扰和威胁。同年8月18日晚,贺国清伙同他人到场坝中学女生宿舍踢李某住的宿舍门。后李某因害怕贺国清被迫转学。

  2009年12月12日晚7时许,被告人贺国清在镇雄县场坝中学无故殴打该校学生马某,并叫马某跪下,马某不从,再次被贺国清殴打。

  2010年1月26日,邓某及其妻宋某到镇雄县场坝镇麻塘村双石组村民吉某家赌钱,宋某为抽头与摆赌的杨正伟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贺国清及杨正伟等人遂持凳子殴打邓某、宋某。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国清、向明禹、高学权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均己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贺国清、向明禹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贺国清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第一起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应按照三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贺国清、向明禹在强奸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向明禹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向明禹犯罪后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贺国清在犯寻衅滋事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庭审中,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贺国清、向明禹犯强奸罪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贺国清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寻衅滋事罪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向明禹、高学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贺国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以被告人向明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被告人高学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中小学生是未成年少年,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容易受到不法伤害,除了社会要对未成年人提供强有力的保护措施外,对于中学生来说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在本案中,三被告人长期游手好闲,勾搭在一起专门骚扰女学生。由于受到恐吓和侵害的女学生缺乏基本的社会常识和法律知识,没有及时向老师和同学求助导致本案的继续发生。"预防校园侵害、提高青少年儿童自我保护能力"绝不能只是一句口号,这是我们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切实履职,才能真正做到预防校园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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