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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程赟律师)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三十一:婚前双方出资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怎么分?
程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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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
主办律师
从业25年

【案例简介】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08年经人介绍并确定恋爱关系,张先生在某公司做高级管理人员,经济条件比较好,李女士是一名教师。2009年两人商量共同出资购房,张先生出资40万元,李女士出资10万元,手续都由张先生办理。2009年9月张先生把房产证办在他一人名下,李女士非常的不满,张先生解释说反正两个人是要结婚的,该房产就成为他们的共同财产了,写谁的名字都一样。2009年11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由于两人感情不和,2010年李女士起诉离婚,称房子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由于张先生自私才登记在他一人的名下,并同时提供了自己出资购房的出资凭证及原告与被告谈及有关房子产权登记及出资情况的录音,要求分割房产。而张先生则认为该房产属于他个人的婚前财产,由他一人购买,并登记在他一人名下。

【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对于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

(一)首先此房产是双方婚前购买的,同时产权证上登记的张先生一人的姓名,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二)其次,虽然房屋登记在张先生一人的名下,但是根据李女士提供的一系列的证据表明,双方对房产属于共同所有,李女士对此房屋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应该按照其购买时的出资情况按各自所占的份额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张先生应给返还房屋现有价值的五分之一给李女士。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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