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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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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程赟律师)婚姻房产分割纠纷之二十四:婚后购买福利房,离婚时如何分?
更新时间:2012-06-09

【案例简介】

董先生在婚前由单位分给他一套福利房,承租人是董先生的名字,2005年董先生与张女士结婚登记,同时把房屋的产权买下来,由于董先生有了外遇,两人准备离婚,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房产的分割,两人产生了分歧,,张女士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但是董先生不同意,认为房产是婚前单位分给他个人的,张女士无权分割?

【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对于一方婚前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的公房,婚后购买为产权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

(一)首先婚前公房的使用权是有一定价值的,但是董先生取得这套房子的使用权是单位分配的,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可以不考虑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二)这套公房是他们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该房屋为共同所有,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对此房产进行分割时,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婚姻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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