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张某夫妻出资4.4万元,由林某代为购买湖北荆州某小区A栋402房,林某出具证明:"1996年8月,我经手给张某夫妻购买某小区A栋402房,房价4.4万元,房款全部是张某夫妻付给的,房屋产权应全部属张某夫妻所有。另说明,由于是我交的款,所以发票名字写的是林某。"该房屋自购得后一直由张某夫妻居住,但张某夫妇一直不知房产证并其实登记在林某名下,而不是张某夫妻名下 ,后林某又将该房产通过赠予的方式登记到其子名下,直至2011年张某夫妻才发现并于2011年5月22日,向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登记异议申请。
2011年7月本律师接受张某夫妻委托确认房层产权,本律师主张本案中就林某出具的证明分析,林某受张某夫妻委托购买该房,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受托人应当一秉诚信,认真履行委托合同规定义务,不能在履行合同时谋取委托人利益,而林某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继而赠与其子,其行为损害了张某夫妻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经一审胜诉,该房屋产权归张某夫妻所有,林某的赠与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