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9名员工,在深圳南山某电子科技公司工作,工龄从3年到14年不等,11年12月公司租用厂房到期,加之各种成本增加,公司在未注销清算的情况下,将公司设备运往东莞另一企业,并要求公司员工随往,赵某等9名员工不愿随公司搬迁至东莞,多次与公司协商补偿事宜,公司置之不理,后委托本律师维权,通过仲裁、一审并在一审庭审时成功调解共获赔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1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