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高先生与任女士2010年8月8号两人登记结婚后,高先生购买了一套600万的房子,高先生家出资400万,任女士家出资200万,双方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此,并且此房屋登记在高先生名下。另外2009年任女士利用自己做生意的资金200万元在某处购房一套,登记在任女士一人名下,李女士别处还有住房,此房一直租给别人居住,月租金8000元,租金一直存在任女士一人的账户内,供任女士养老用。婚后高先生拿出自己200万元积蓄投资一公司,由夫妻两人共同经营,三年内公司资本变成了600万,实际赚取400万元。2011年由于高先生婚外情出轨,任女士也找了个情人,两人走到了婚姻的尽头,对财产问题双方协商不成。2011年高先生起诉要求离婚。此时,他们共同居住的房屋价值1200万登记在高先生名下,登记在任女士名下的房产价值300万,月租总收入40万存在任女士的个人账户里面。高先生出资200万的广告公司价值600万。
【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多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
(一)登记在高先生名下用于结婚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投资,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份共有),根据婚前双方的出资比例,高先生应分得800万,任小姐应分得400万
(二)登记在任女士名下的房产属于任女士的婚前财产,归任女士所有,由此产生的孳息即50万元的房租也归李女士所有。
(三)高先生出资成立的广告公司价值600万,其中200万元的本金归高先生所有,400万元的增值部分系夫妻共同经营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分,高先生分得200万元,任女士分得200万元。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