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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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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程赟律师)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九:单位承租房离婚时能否分割
更新时间:2012-06-07

【案例简介】

李先生于2003年在单位申请了一套承租房,2008年李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该房为王女士所有,但是房租一直在李先生的工资中扣除。2009年王先生单位以王先生违反单位的相关规定为由,通知李先生让王女士从租赁的房屋中搬出,不然就要收回承租房。李先生几次与王女士交涉未果,李女士以协议中房子归她所有为由不搬出此房,双方由此诉至法院?

【律师法律分析】

此案例涉及到单位的承租方双方离婚时能够分割,签订的离婚协议时候有效等法律问题?

(一)首先此房产是王先生承租的单位的公房,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王先生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因此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处分该房产的协议是无效的

(二)如果李女士坚决不搬出房屋,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处分该公房使用权的条款无效,要求李女士搬出此房屋。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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