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以3.2万元的价格收购了二辆赃车,被告人黄某某于今年6月8日被**市**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这是自今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该院首例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审结的案件。
被告人黄某某于2005年11月,在**区***附近,以人民币6000余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金杯面包车1辆(价值人民币51000元),经查该车系被盗车辆。
2006年3月,被告人某某在**区**附近,以人民币26000余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桑塔纳2000型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42000元),经查该车系被盗车辆。被告人黄某某于同年10月27日被抓获归案。赃物均已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目前,被害人刘某某的金杯汽车被盗后已由保险公司理赔,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起获该车后,已将该车发还保险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私利,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黄某某表示服判。
法律链接: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312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掩饰犯罪所得罪"来源于今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适应修正后的刑法,将第312条规定"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进行了补充和更新,从而有利于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被盗抢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也为打击目前"两抢一盗"犯罪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