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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爱兰律师
广东-韶关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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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纠纷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2-06-05

尊敬的审判长:

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朱xx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现结合庭审情况,针对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4条等规定,这些都为确定直接抚养权的归属提供了原则和具体依据,即应当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及具体规定来确定直接抚养权的归属应否予以变更。结合本案,从原被告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综合情况来看,代理人认为原告相对于被告更具备抚养优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原告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有较好的经济条件,能够给孩子提供优越的物质经济基础。原告朱xx现在韶关市某有限公司工作,收入较为稳定,上下班时间有规律,有充足的时间陪伴照顾孩子。并且原告是家里的独生女,其父母年纪不大,身体健康,有固定的收入,经济条件非常优越,而且原告父母已向法庭作出承诺,愿意继续帮助原告抚养照看孩子,保证让孩子健康幸福的成长。而被告却连一个固定的住处、收入都没有,且欠了一身的债,试问,一个连自己生活都没有保障的人,又拿什么来保障孩子的幸福呢?

2、原告脾气性格好,无不良嗜好,而被告教育程度低,性格暴躁,且有赌博恶习。父母的品性直接决定孩子的脾气性格。原告朱xx性格温柔,且积极乐观,而被告脾气暴躁,偶尔见一次孩子,只要孩子一哭闹,被告就会表现出极大的不耐烦,并呵斥甚至打骂孩子。而且被告毕竟是男性,抚养一个女孩终归会有诸多不便。随着孩子年龄的增加,这些不便将会越来越多,孩子也会因为性别的差异而羞于跟父亲沟通,这对孩子的成长是非常不利的。另外被告爱好赌博,至今仍欠有大量赌债,为躲避追债,被告需经常更换居住地,更换手机号码,根本无暇照顾孩子。如果让孩子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的这些不良品行都将影响到孩子,对孩子的身心发育造成不利影响。

3、孩子出生至今一直跟随原告父母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将对孩子造成第二次伤害。原被告孩子从出生的第二个月就交给了原告父母抚养照看,原告的母亲专门辞职在家照顾孩子。两位老人将自己的全部心血都倾注在孩子的身上,孩子的饮食喜好老人了如指掌,孩子对老人也是依赖有加,四年下来,祖孙之间早已建立了无法割舍的深厚感情。因此,如果强行改变孩子目前的生活环境,势必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严重的创伤。而被告跟孩子之前从未在一起生活过,特别是离婚后仍旧将孩子放在原告父母家,其与孩子之间毫无感情。如果将孩子给被告抚养,就意味着孩子需要重新去适应新的环境,重新适应周围一张张陌生的脸孔,这对于一个只有四岁大的孩子来说,无疑是残酷的。故为避免伤害孩子,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让孩子快乐成长,代理人认为,原告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二款"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以及第四款"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情形,请求人民法院结合上述事实及法律,将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变更为原告所有。谢谢!

代理律师:曾爱兰

2011年11月13日

注:后法庭采纳代理律师的意见,依法判决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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