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太原展*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明、陈某红(台湾省基隆人),侵犯商业秘密竟业限制一案,双方签订《企业专业经理人保密和竞业禁止协定》,约定了违约金,后被告违反约定,原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确认协议的真实性,经(2008)东中法民三初字第313号判决,原告不服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法民三终字第23号,后经孟真律师作大量工作,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撤回上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