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李景玉律师
全国
从业25年 主任律师
52
好评人数
5274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假冒注册商标并销售该商品如何定性
更新时间:2008-05-27

案情:行为人购买了伪造的某名牌产品的注册商标,贴在自己销售的同种产品上,而后冒充该名牌产品出售,销售额达十余万元人民币。

就本案来说,行为人在产品上贴同种名牌产品的注册商标,在社会评价上应是一个独立行为,而销售该种产品也应是一个独立的行为,且这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也各自符合不同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无论在社会意义还是在刑法意义上,均是两个行为而非一个行为。因而,该案行为人实施的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因为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行为必须是只有一个,而牵连犯则必须是实施了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且分别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该案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即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重处罚。

  但类似的情况也不可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比如生产伪劣产品并在上面贴同种名牌产品的注册商标,但还只是存放在仓库中尚未销售的,在社会评价上,由于假冒注册商标是生产的一个环节,因而只能是一个行为;并且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条与规定生产伪劣产品罪的法条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所以,这种情况,属于生产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条竞合,按法条竞合的原理,应定生产伪劣产品罪。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