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薛元,系无业人员,为非法牟利,在明光市租房居住,购置了电脑、打印机等作案工具,在明光市城乡多处发布广告并预留电话联系“业务”,招揽制作各种假证。自2007年1月至10月,薛元共替他人伪造户口本6本、结婚证3本、行车证2份及养路费缴费凭证1份、驾驶证一本,伪造国家机关印章13枚、居民身份证8张,伪造滁州市花山振兴采石厂等公司、企、事业单位印章3枚和安徽医科大学中专毕业证1份、铁路职工工作证1本。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元无视国法,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触刑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