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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利益驱动,某村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国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采用秘密手段采伐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而触犯刑律。近日,云南省元谋县法院审结一起盗伐林木案,被告人阳光亮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家住元谋县羊街镇洒洒依村委会阿敲德村的李某某欲收购木材,联系本村委会进的咪村的被告人阳光亮。2010年7月6日,被告人阳光亮伙同村民普某某等一行四人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持砍刀到元谋县羊街镇平安村委会寨子山村与本镇花同村委会木框村交界处的林地,擅自砍伐树木77株,并将所砍树木被制成213根木材。同年7月10日晚,武定县插甸乡的朱某某驾驶卡车前来装运木材,在运输途中被森林公安部门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阳光亮一伙所砍树木的树种为云南松,原木材积为4.77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为7.95立方米,木材价值人民币4056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阳光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国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采用秘密手段采伐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阳光亮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属本案从犯,且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笔者认为,森林资源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国家资源,具有生长慢、周期长、生态效益显着的特点,同时它还能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不仅能提供木材,而且能防风固沙、涵养水源、净化空气、对气候起调节作用,显示出重要的生态价值。多年来,我国生态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森林资源总量严重不足,为保护森林资源,杜绝盗伐滥伐林木现象的发生,近几年来逐步加大了对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打击力度,生态环境逐步好转。留住绿色,保护环境,造福未来是我们每一个公民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只有在全社会大力培育生态道德意识,只有每个公民都从自身做起,爱护自然,保护环境,我们国家才能实现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我们民族才能真正拥有风调雨顺、国泰民安的美好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