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0日,被告人燕良骅上网进入某通信公司电信营业厅网站,利用个人电脑技术获取了最后三个数为8的小灵通号码的机主信息,后伪造机主身份证件将该号码过户到另一伪造的身份证名下,并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500元。之后,燕良骅又通过相同手段,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又转卖6个小灵通吉祥号,并以1050元至35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他人。其共获赃款11950元并耗用。而据了解,这些被低价转手的号码都是有一定实力的单位通过拍卖购买的,当初的拍卖总价达二十多万元。
受害机主发现小灵通号不能正常使用后报案,燕良骅被抓获。案发后,电信公司已将涉案号码全部过户给原机主。
法院审理认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该案中燕良骅所过户及转卖的号码仅是该号码的使用权,其无法实际长期拥有或控制该号码。燕采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将小灵通号码过户,通过暂时控制涉案号码的使用权,再隐瞒其以非法手段获取号码使用权的事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误认为被告人是涉案号码的合法拥有者,以骗取被害人钱财,暂时控制涉案号码使用权仅是其犯罪手段而非犯罪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且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故法院最终酌情从轻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