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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滋事获刑
更新时间:2008-05-24
无业男子非法持有枪支,并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今天,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一审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鹏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月初,闵斌(已判刑)在南昌市维多利亚舞厅内与服务员发生纠纷而怀恨在心。同月6日22时许,闵斌纠集被告人刘鹏等人,持消防斧、砍刀闯入维多利亚舞厅,将大厅内的电脑显示屏等物砸毁。

  2007年1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鹏与闵斌、熊永强在南昌市相思鸟按摩城与他人互殴,刘鹏用枪对着该按摩城经理陈某,并对其进行威胁。

  法院同时查明,2007年1月14日,被告人刘鹏驾车至某医院,巡逻警察对该车进行检查,查获仿六四式手枪一支。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闵斌处缴获刘鹏存放的自制猎枪一支。经公安部门鉴定,仿六四式手枪及自制猎枪均具备杀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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