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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左某租赁他人房屋后,冒充房东又将该房转租,骗得钱款后逃逸。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房东”左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
更新时间:2008-05-24
5月19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造假文书骗钱案,在大庆被称为“能人”的张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刑。

张某,初中文化,无职业。2007年10月2日,张某对受害人孙某谎称,已取得大庆市某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的煤渣销售承包权,因孙某去年曾经购买过张某所承包的煤渣,所以便轻信了张某所说,交给张某购买煤渣款30 000元。张某感觉孙某相信了自己,便产生多骗点钱的想法,次日,张某给受害人孙某打电话谎称:该公司另外三处锅炉房的煤渣也被其承包销售,由于自己这边出了点事,想原价兑出去。孙某经与张某、曹某、王某商量后决定购买张某所承包的煤渣。随后张某为了骗取孙某等人的信任,私刻了一枚“大庆市某物业集团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并伪造了一份与大庆市某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煤渣销售协议书”及两份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交款票据,骗取张某、曹某、王某信任后,三人将煤渣款90 000元交给张某。张某收到此款,将孙某的30 000元收条收回一并给四人出据一张收取120 000元的收条,后潜逃。赃款被其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私刻了一枚“大庆市某物业集团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并伪造了一份与大庆市某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煤渣销售协议书”及两份大庆市某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交款票据,谎称自己取得煤渣销售权,骗取煤灰款120 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由于被告人张某将赃款全部挥霍,无法返还,可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20 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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