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翟静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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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
主办律师
从业17年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翟静担任**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一审诉讼情况,首先,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涉嫌抢劫罪的定性没有异议,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及本案案卷材料等相关文书,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下面辩护人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从整个犯罪过程,即犯意、预谋、准备、实施、既遂后等多个阶段的角度,分析如下:

首先,被告人**不是抢劫犯意的制造者,也不是共同犯罪的发动者。

这起抢劫案件,全是由**直接起意并策划和实施的。被告人**在案发前曾借宿于**处,在物质上得到过**的帮助,当**首先提出要**帮忙开车时,由于其法制观念淡薄,基于朋友义气,出于帮忙的目的才被动参与了不法活动。

其次、抢劫作案的时间、地点、目标和作案方式也就是组织、策化、指挥等都是由**确定和安排的,**无一不是在**的授意下进行的,他在整个犯罪行为中没有任何主观上的自作主张的想法和做法,**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再次、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程度轻微,其威胁的程度明显低于其他同案犯人。**和**下车后首先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被告人**见双方动手后才参与进去。

最后、关于分赃情况和被抢车辆的控制与处分问题。

被抢车辆在案发后一直完全是由**控制和使用的,被告**没有因参与抢劫得到任何好处和报酬。

综上,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既不是整个行为的策划者和组织者,不是共同犯罪中积极参加者和主要实施者,也未分得实际利益,其在共同犯罪中明显起到的是次要作用,应属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退一步讲,即使对本案不做主从犯区分,但依据河北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关于"对于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之规定,建议法庭考虑此情节,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属于偶发性犯罪,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犯罪动机单纯,希望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首先,案件的直接起因是**对被告人**称:**哥哥因赌博将一走私车输给了遵化一个人,**有驾驶证,让**帮忙把车开回来,**没有明确提出是去抢车。**基于朋友义气,并且以为该车为走私车,没有合法手续,对方得到车的形式也不合法,是可以向对方去索要该车的,对方也不敢不给,**当时根本没有意识到他的行为是抢劫行为,抢劫过后才知道被抢车辆系受害人花钱从他人处购得。其犯罪动机是以自己认为的所谓"合法形式"帮助朋友索要财物,主观上没有占有他人财物为己有的目的。被告人犯罪的根本原因是不懂法、朋友义气,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缺乏认识 ,而非好逸恶劳、劫取财物为生活挥霍。因此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

其次,抢劫罪虽然属于暴力性犯罪,但在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为实施抢劫准备工具,没有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构成危害,暴力行为不严重,相比其它采用恶劣手段动辄行凶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而言,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得多,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同样小得多。

三、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能认识到其社会危害性,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改过自新,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l0%以下"之规定,对被告人**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案发后,被抢车辆已丝毫无损的退还给被害人,虽然本案被抢财物涉案金额大,但是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且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社会危害较小,对社会治安秩序亦未造成严重的威胁。故应酌定从轻处罚恳请法庭能考虑到抢劫罪量刑的立法本意,对其予以宽大处理。

五、被告人**无前科,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分,案发前有正事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不同于该案的其他同案犯人。**之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其社会经验少,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加之朋友义气才卷入到犯罪活动中,最终误入歧途。

六、受害者从他人处非法购买走私车辆,也是本案发生的一个间接原因。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刚刚20出头,因自己的一时失足,站在今天的被告席上,今天的审判关系到他的终身命运。希望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法定从轻、减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挽救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对其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辩护人代表**本人及其父母和亲友将不胜感激。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院参考。

辩护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翟静

201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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