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邵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二年
孙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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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206人
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从业18年

  这是安徽省内一起有重大影响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涉案被起诉人员19人,共涉及七、八种犯罪。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邵XX涉嫌四个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此时本律师接受委托,经过与检察官沟通,检察院起诉时只起诉了前两个罪,这对被告人来说是有利的,但如果这两罪都成立的话,一般说来被告人仍要面临至少五到十年的牢狱生活。本案辩护思路:虽然从证据角度来说,邵XX及其他被告人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确存在问题,但在中国这样的国情里,在有关部门已经将该案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前提下,辩护律师只能从实际出发,在法庭上一方面与控诉机关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抗争,另一方面说服法官尽可能多地采纳辩护意见,或者虽然在法律上支持检察院的控诉主张,但感情上同情被告人,以达到从轻量刑的目的。

经过努力,取得了较为理想的辩护效果:被告人二罪并罚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起诉时被告人位列第十三位,排在其后面的其他几个被告人都被判处了三年甚至五年之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很满意,没有上诉。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邵XX及其近亲属的委托,安徽陈有志律师事务所指派孙志律师担任邵XX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被告人邵XX的辩护人。介入本案以后,辩护人详细查阅了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对案件有了详细的了解,又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判,现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谨供法庭参考。

一、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邵XX不构成犯罪

检察机关起诉被告人邵XX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依据,就是因为邵海宣认识被告人张XX并在颍上便民出租公司从事一定的管理工作,这显然是错误的。要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为人至少具备这样三个条件: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组织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而本案被告人邵XX不具备上述任何一个条件。具体来说:首先,被告人邵XX并没有参加任何黑社会性质组织,不能因为与某个黑社会组织成员有关系就认定其参加了黑社会组织。所谓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成为其中的一员,接受该组织领导和管理的行为。被告人邵XX并没有参加任何黑社会(包括违法犯罪)组织,除被告人张XX之外他也不认识该黑社会组织中的其他成员,与这些人员也没有任何关系。其次,被告人邵XX更没有参与其他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对于该黑社会组织成员所涉嫌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经营、故意伤害、保险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一次也没有参与过。他过去一直在外地打工,做房屋装修工作,回到颍上也只有刚刚几个月的时间。他之前认识被告人张XX,知道张有工程于是想让张给他一点活干,所以找到了张XX。开始张XX让他开车,后来又让他看着便民出租公司停车场水泥场地的施工,月工资1000元。在此过程中,他作为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只是凭着自己的一技之长和辛勤劳动挣得一份工钱,他所做的都是公司正常的管理工作,和公司其他员工(比如会计、门卫及其他管理人员等)一样,没有实施过任何暴力、胁迫等违法犯罪行为。即使在被告人张XX被抓之后,公司新的负责人蔡XX经理仍找到他并叫他继续帮助管理便民出租公司,每个月还照常发工资,为了工作方便蔡XX经理还专门为他配了一辆车(上述内容见当事人供述)。同样是为便民出租公司工作,会计、门卫、包括经理等人都不构成强迫交易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被告人邵XX就仅仅因为与被告人张XX熟识就升格为强迫交易行为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显然是错误的。再次,主观上被告人邵XX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张XX及便民出租车公司的行为与黑社会组织有关。作为公司的员工,他只知道便民出租公司是一家合法注册成立的公司,公司的法人代表陈XX是城建局工作人员。在主观上任何一名员工也不可能将这样的公司和违法犯罪活动联系起来,更不要说黑社会性质组织了。此外,被告人邵XX所涉嫌的寻衅滋事罪也不能作为认定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依据,因为该犯罪是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之外实施的犯罪行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没有任何关系。

二、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邵XX系从犯。该犯罪的发生,是因为张XX的外甥陈X被人打了,就打电话给被告人李XX让去帮助打架,李XX随后就打电话给邵XX及同案其他几个被告人,当时并没有说是去打架,只是说出去办个事。到了现场之后,看到被告人李XX、陈X和被害人王XX等发生争执并动手打王XX之后,才和另外几个被告人一起上前帮忙,将被害人殴打了一顿。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邵XX所起的作用较小,应为从犯。

2、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该犯罪毕竟是因同事之间的纠纷而引起,事发后,直接责任人陈X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了经济损失,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也已经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撤诉申请,表示不再追究。

3、被告人邵XX具有坦白这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总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邵XX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寻衅滋事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具有坦白情节,恳请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给被告人一个客观公正的处罚。

辩护人:安徽陈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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