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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启明律师
湖南-娄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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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管辖异议的成功答辩
更新时间:2012-05-25

民事 答 辩 状


答 辩 人:朱×英,女,196×年1月18日生,双峰县人,该县×

××镇干部,住该县××镇××街××号

答 辩 人:朱××,男,196×年6月21日生,双峰县人,下岗职

工,户籍该县××镇××街888号,住该县××镇××

村××组

被答辩人:长沙电视台××频道

法定代表人:谢××,该频道总监

住所:长沙市××中路1段203号湖南××大厦8楼,

答辩人于2011年11月21日收到双峰县人民法院转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名誉侵权纠纷一案管辖异议书副本一份,现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主张其“是地方电视台,播放范围是长沙市,节目没有覆盖娄底,更不可能覆盖到双峰县,所以双峰县不可能成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原告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异议人(被告)侵权的证据,所以本案目前也不能确定侵权行为地”,“请求将双峰县人民法院(2011)双民一初字第950号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这一异议完全不能成立。

一、被答辩人虽提出管辖异议,主张双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将双峰县人民法院(2011)双民一初字第950号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被答辩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只有哪个法院对该案才有管辖权,也没有具体请求将该案移送给哪个法院,主张不明确,依法应视为没有主张。

二、被答辩人主张其是地方电视台,播放范围是长沙市,节目没有覆盖娄底,更不可能覆盖到双峰县,这确实不错。但是,这并不能充分排除双峰县不可能成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被答辩人在节目播出后,考虑到其节目没有覆盖娄底,更不可能覆盖到双峰县,对答辩人在当地的没有影响与名誉侵害不够,遂于2011年3月17日将节目视频上传到优酷网传播,让答辩人及其亲友以及所有的双峰人、娄底人都能从优酷网上看到其节目,对答辩人实施实质性的丑化与名誉侵害,答辩人也是从优酷网上看到其视频后才知道其侵权行为的,答辩人所保存的视频证据也是从优酷网上下载的。要是被答辩人不将其此节目节目视频上传到优酷网传播,也许答辩人至今还不知道被答辩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更不用说证据保全了。双峰县范围内的人能从网上看到此节目视频,难道双峰县还不是侵权行为地吗?因而,双峰是侵权行为地,双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完全享有管辖权。虽然被答辩人在答辩人的姐姐朱秋秀向被答辩人索赔后被答辩人从优酷网上删除了视频,但是,答辩人仍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在《百度快照》上仍保存有被答辩人曾经上传该视频的记录以及该视频的网址(www. xxxxx .xx 2011-3-17,证据附后),被答辩人以为自己已从优酷网上删除了视频就可否认其此侵权行为,简直是网络知识贫乏,掩耳盗铃!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答辩人的主要生活地是双峰与娄底,双峰人与娄底人从网上看到了该视频后对答辩人的评价大大降低,答辩人名誉损害的结果主要发生在双峰。因而,双峰依法是该案侵权行为发生地确信无疑,双峰县当然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四、答辩人在起诉状有明确的事实与理由,明确主张了“被告还将节目视频上传到优酷网传播”的侵权行为,至于被答辩人的侵权行为是法院实体审查的范围,不在程序审查之列,答辩人可依法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被答辩人在法院实体审查前的程序问题上主张“原告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异议人(被告)侵权的证据,所以本案目前也不能确定侵权行为地”,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谓法律知识匮乏的无稽之谈。,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双峰依法是被答辩人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答辩人损害后果发生地,双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完全享有管辖权;被答辩人的异议不具体明确,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法完全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支持答辩人的答辩意见,驳回被答辩人的异议,以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为谢!

此致

双峰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朱×× 朱××

201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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