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张某涉嫌抢劫罪,经辩护,判决改为寻衅滋事罪。
马逢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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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243人
山东-青岛
主办律师
从业19年

简要案情:被告人张某酒后在街上闲逛时,看到被害人孙某(女)在哭,张某以为与孙某一起的刘某(男)在欺负她,遂将刘某拉到一边,将其殴打教训一顿。后将刘某和孙某随身携带的手机和钱包(约200元)拿走。刘某和孙某报案。巡警在市场见张某形迹可疑,盘问中张某主动交代其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张某是否构成抢劫罪?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律师观点及案件结果:本律师作为张某的辩护人,查阅案卷后,通过多次会见张某,及对其详细的询问。第一,从犯罪时间、犯罪地点(本案发生在网吧附近,人员流动较大)以及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着手,根据张某实施犯罪的主观目的(张某呈现出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逞强好胜的主观心态,而不具有抢劫罪所要求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目的),及客观行为(张某并未实施暴力行为,更没有携带凶器,其所实施的言语威胁行为并未达到抢劫罪所要求的胁迫程度,更符合寻衅滋事罪中以轻微暴力或暴力胁迫实施的强拿硬要)。提出张某应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第二,根据"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及询问笔录",依法做出了被告人具有自首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及家属对案件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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