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分割内地不动产,需二次诉讼离婚
王金龙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161人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从业20年

--夫妻双方均为香港居民,离婚后分割在内地不动产的处理方法

引子:夫妻均为香港居民,离婚后,需要处理在广东不动产的,需重新向广东财产所在地的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请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只起诉要求分割财产,不提起诉讼离婚的,将会被驳回。

一、案例:

杨某与其妻胡某,均为香港居民。2005年9月在香港法院离婚。但因婚姻存续期间在深圳共有两套房产,登记在其妻胡某名下,香港法法院在判决离婚时未作处理,杨某在离婚后,在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人均一套。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该房产为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虽然登记在胡某名下,但按中国法院,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离婚后,对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判决将两套房产中的 一套归杨某所有。判决生效后,杨某申请法院将判决给他的一处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其妻胡某对此判决不服,案件生效后,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审查后,对此案进行了再审,虽然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已经离婚的事实均无异议,但二审的结果与一审判决大相径庭: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杨某一审的起诉,并同时告知其向内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此一来,案件历经数年时间,又回到了原来的起点; 无奈,杨某又向房产所在地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对涉案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龙岗区法院该对离婚案件的审理的同时,也对期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一并进行了依法处理。由于二人对于离婚的事实没有异议,所以判决两人离婚,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并对两套房产进行了分割,判决两人每人一套该案件经二审终审后生效。据此,该案尘埃落定。

二、律师说法:本案当中,当事人的目的,就是将在深圳的两套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内地居民,适用我国婚姻法,这本来就是一个极为普通的婚姻案件,但由于夫妻双方均为港人,香港与内地的法律制度不同,便产生了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香港居民的离婚依据是香港法院的判决,由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尚未就相互承认生效判决达成相关安排,对于香港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不能直接予以承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暂时不予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离婚判决法律效力的批复》(2007年6月8日 粤高法民一复字[2007]6号)中明确指令:香港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尚未就相互承认生效判决达成相关安排。对于香港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暂时不予承认为宜。你院在裁定不予承认该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时,应告知当事人可向内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所以,虽然杨某和胡某在香港离婚,并取得了法院的判,在大陆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时,也将此判决经过合法的认证程序提交给了法院,真实性和程序的合法性均无可置疑,但导致案件被撤销的原因,却是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离婚判决内地法院地暂时无法承认,所以,其离婚判决的效力无法及于内地。这样一来,要想处理夫妻双方在大陆地区的不动产,唯一的办法就只有在内地法院作出离婚判决,这样才能确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事实,从而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来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所以,港人夫妻双方在分割广东省内不动产前,向内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必经的程序。

实践当中,相互由于此类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处理起来程序方面不太符合普通的法律规定,往往会有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在程序上误入歧途,想当然地按照普通作法,把香港的离婚判决经认证后向内地法院提交作为证据,请求分割在内地的不动产,不但浪费精力和财力,还无谓地空耗了宝贵的时间。在笔者代理案件的过程中,甚至连经办的法官也不是很清楚,在立案、审判的过程,不断地进行讨论、沟通,才最终将案件办结。所以,就本案的办理经过以文字与公众共享,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王金龙 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13008850336)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