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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账号 不料惹上官司
龙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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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从业13年

向朋友出借对公银行账号,谁料引官司上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一桩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认定第三人出借账号收款不构成不当得利,该案日前经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天上掉下来的官司
  2011年,东莞某公司向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称,其通过银行错误转账92270元给刘某,现主张刘某系不当得利,要求刘某归还款项92270元。
  刘某辩称,自己只是向朋友谢某(虎门某陶瓷店工作人员)出借对公银行账号供其收货款之用,谢某获取该对公账号后授意东莞某公司将92270元货款通过银行转账到该账户,刘某在收到汇款92270元后已将该款交给谢某,中间一切程序都是合法有据的。
  都是中间人惹的祸
  法院经审理发现,东莞某公司和王某经营的虎门某陶瓷店存在交易往来,双方交易由谢某作为中间人。去年的一天,王某和谢某一起送货时,王某在交货后仅留谢某在东莞某公司工地等候收款。
  在此期间,谢某向王某之妻询问收取货款的对公账号,王某之妻遂将自己公对公账号发给谢某,由谢某将账号告知东莞某公司打款。谢某同时又向刘某索要对公账号并提供给东莞某公司付款。谢某在收到该笔涉案款项后便携款逃跑,后来王某就此事情向公安机关报过警。
  第三人无过错无需担责
  法院认为,谢某作为双方交易的中间人,王某交代其留在工地代收货款,而王某之妻的行为则视为王某已通过谢某告知东莞某公司收款账户资料,东莞某公司根据谢某的指示而将案涉货款92270元汇入刘某的对公账户,故谢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根据日常生活经营,交易一方借取他人账户用于收款也符合常理,刘某的对公账户中收到原告公司汇入的款项有合法根据,刘某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获取其他不当利益,故刘某收到92270元不构成不当得利。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东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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