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余宇律师
湖南
从业17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33
好评人数
42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离婚要求退还彩礼不予支持的离婚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2-05-14

原告和被告于2010年1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元月登记结婚。结婚前被告给原告买了三金(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共计3073元,彩礼18000元(定亲礼6000元、送好10000元、上车礼1000元、下车礼1000元)。由于认识时间短,了解比较少,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2011年6月原告发现自己已经怀孕,因琐事争吵,被告出手打原告,原告赌气回到娘家居住,被告因此对原告不理不睬。原告对此非常生气, 2011年7月份做了人流,并于2011年1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在法庭上提出同意离婚。但是原告私自流产,请求赔偿被告损失。另双方结婚时间短,结婚时被告给原告送了昂贵的彩礼,造成被告家庭经济困难,请求返还。被告在庭审中还提出,如果原告认可打掉的小孩是原被告的孩子的话,就不再主张三金和彩礼,若原告不认可小孩是原被告的,就请求判令原告返还三金及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现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双方三金(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及定亲礼6000元、送好10000元、上车礼1000元、下车礼1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四)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现被告要求归还彩礼,不符合上述规定,故上述财产不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不支持被告要求原告退还彩礼的请求。

湖南婚姻法律师团队是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专业婚姻法律师团队。

值班律师:谭律师,联系电话0731-85589195,邮箱:hunyin0731@126.com。

办公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大华宾馆28楼。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