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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尧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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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忠于”是防止冤假错案的重中之重
更新时间:2012-05-11
2011-7-29

"二个忠于"是防止冤假错案的重中之重

--余祥林案件引发的思考

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 冯尧华

收回死刑复核权、严禁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等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改革都是防止冤假错案的有力措施,然而任何制度要靠人去执行,如果执行者不忠于事实和法律,再完善的制度也无济于事,因此,二个忠于建设就成为防止冤假错案重中之重。

余 祥林冤案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全国舆论为之哗然。人们在痛惜余祥林的不幸遭遇之余,将目光投向如何防止今后再产生类似冤案的问题,提出诸如严禁刑讯逼供、排 除非法证据、公检法辩互相制约的种种措施。这当然都是切中时弊的强有力措施,相信认真执行后将会把冤案的产生遏制到最低限度。然而我们再深入思考一番,就 可以发现上述的建议和措施并不是新鲜的东西,而且早就在刑事法律中有了,人们只需要认真贯彻执行,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冤狱。然而为什么冤案还是发生了呢?这 不能不让人深入思考一番。假如湖北省高院在二审发现余祥林杀妻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余祥林有罪时,就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 规定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桩冤案不就及时纠正了吗?遗憾的是,湖北省高院却采取了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做法。假如当时荆州市中 院能够严格依法审理,冤案也就早解决了。遗憾的是该院为避免第二次再审可能被再次撤销的结局,将案件降格到京山县人民法院作一审由自己做二审,最终导致冤 案产生。再假如当初京山县刑警能够不刑讯逼供,取不到余祥林的口供,这个冤案也根本不会产生。再如果追寻到检察、司法、辩护互相制约每一个环节都严格执行 的话,这个冤案也是能有效地防止或纠正的。可见法律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措施再严密再周详,如果执行者不认真执行的话都是空文一纸。为什么不能够严格执法 呢?答案只能是执法过程中良知的缺失。

良 知指的是人们在观察、思考和处理社会事务时应该以善良的态度和愿望进行。严格地说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一个俗语。由于法律代表着我们国家最广大人民群 众的根本利益的愿望,所以良知指的是执法者在观察、分析和处理法律关系时,应该以忠于事实和法律的态度的愿望进行。翻开《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 法》、《律师法》无不规定须忠于事实和法律,应该说两个忠于对法律职业人员不成问题,其实不尽然。

刑 事诉讼是由一系列多人多机关参与互相,互相渗透,有组织、有环环相连活动构成的整体。因为参与刑事诉讼的人员与机关的素质、地位、利益不同,就可能在彼此 之间地对案件的认识与处理产生不同的态度。当大家能用两个忠于来协调这些冲突,或者两个忠于在协调时处于主导地位,刑事案件就能得到符合事实法律的公正、 公平的处理,反之,就可能会违背事实和法律出现冤假错案的毒果。这里说错案既指无罪被判有罪,或者轻罪被判重罪现象,也指有罪被判无罪或者重罪被判轻罪现 象。

当 然,出现冤假错案还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类认识事物的有限性,限于科事技术发展水平,人们不可能对世界万物的成因都能正确认识予以把握,比如司法鉴 定人员虽以两个忠于竭尽所能,但仍出现鉴定错误而导致错案,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而且是可以谅解的,因而不在本文探讨之中。

刑事执法过程中两个忠于缺失的主要表现与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 有意制造冤假错案,完全丧失两个忠于。极少数法律职业人员出于某种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利益的需要,不惜歪曲或捏造事实,徇私枉法。比如前些日子法制报报 道某派出所为了创收非法经济利益,公然与娼妓相勾结,指使妓女勾引或诬称他人嫖客,然后借机重罚敛财。这些极少数的法律职业败类,心中只有利益,根本没有 党纪国法和两个忠于可言,与封建社会贪官酷类无异,人们在痛慨之余看得比较清楚也容易防范,只要一经发现立即将其绳之以法或予以清除即可。现在问题比较复 杂的是:一些地方严重刑事案件频发居高不下,当地党政机关领导急于搞好社会治安,便严令公安机关限期破案,成则重奖,否则予以重罚。殊不知刑事案件有其不 以人们意志所支配的客观规律,由于社会生活的繁纷复杂与违法犯罪分子的狡猾和凶残,司法人员认识水平与侦破技术的限制,案件不可能百分之百地都能及时侦 破。但在高压之下,办案人员为了保住自己的地位和饭碗,出于追求破案率和立功受赏的心理需要,或严刑逼供犯罪嫌疑人自认犯罪口供,或寻找替罪羊顶替真凶瞒 骗上级,以致"破案"时群众交口赞誉,又是表彰又是嘉奖,好不轰轰烈烈,风光无限,一旦真凶落网,真相大白,有关人员被追究错案责任时,连呼自己是好心办 坏事而大喊冤枉,这种似乎大局有两个忠于而个案无两个忠于的辩解,颇得业内部分人员的同情。我们在湖北农民余祥林杀妻冤案、昆明警察杜培武杀妻案、河北警 察李久明杀人冤案中都无不表现得淋漓尽致。其实比起被冤枉而错捕错杀者的遭遇来说,他们所受的处理又算得了什么呢?要知道用残酷的刑讯逼取"犯罪嫌疑人" 自认有罪口供别说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就在司法专横的封建时代也被痛斥为有违人性,就更别说将明知无罪的人押上审判台了。更何况人民总是以具体个案的处理来 感受与认知政法机关的两个忠于。所以,我们必须更加警惕所谓以大局两个忠于掩盖个案无两个忠于的危害。

二、 明知可能是冤假错案,但为了不惹是生非或明哲保身,而附合错误意见,是部分缺失两个忠于。在公安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检察人员虽然发现疑点重 重,几经退回补充侦查仍不能消除,但考虑到政法机关之间关系或者是有来头的案件,仍将有疑问案件的移送起诉,而法院审查中发现,也同样考虑到检察机关的法 律监督职能的协调关系,为避免或减少所谓抗诉的风险,以及所谓零抗诉的政绩需要,放弃严格执法的职守而作出有罪或无罪的错误判决。上述机关人员思想上有种 错误的认识即判无罪被指责包庇坏人的风险大,而判有罪保险。同样的辩护律师也往往会考虑到作无罪辩护就要与检察、审判人员冲突,有可能遇到职业报复,特别 在当前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不愿意冒风险去调查取证,因而迁就司法机关错误意见或者仅作缺乏力度的辩护。上述种种的心态都源于将个人或单位的利益置于公正 执法之上,视被冤者的生命为草芥,以至不能坚守法律职业的两个忠于防线,才使得冤假错案顺利地通过一道又一道法律关口,最终酝酿成冤假错案的悲剧。

如何加强法律职业人员的两个忠于建设,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 加强两个忠于宣传教育,使全体法律职业人员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两个忠于是保障依法治国,正确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第一前提,缺失两个忠于的人员是不能从事 法律的。大道理好讲,但一碰到具体问题尤其是当两个忠于与个人及单位种种利益发生矛盾和碰撞时,能否将两个忠于高置于个人及单位利益之上,就是一件困难而 痛苦的事情,有时甚至要付出自己的生命为代价的艰难选择。例如胥敬祥抢劫错案一次次再审都被法院维持时,河南省检察院一名检察官发现冤情后就毅然促成河南 省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终于使冤案得以平反,可想而知这个魏检察官及河南省检察院不知要承受多少压力和风险。又如刘日太投毒冤案,如果不是黄家淼律师 以二个忠于的大无畏精神进行辩护,被告人就有可能成为刀下鬼了。所以,我们应当要不断加强法律职业人员的两个忠于建设,提升两个忠于素质,将那些两个忠于 严重缺失者从法律职业队伍中清除出去。

二、构建有利两个忠于建设的司法环境。

1、 大力表彰和奖励纠正冤假错案的有功人员,营造树立两个忠于为荣的职业风气,我国的刑诉法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保障无罪的人员不受刑事诉讼的追究,防止和纠正一 桩冤假错案和破获刑事罪犯同样是有功于国家和人民,应当受到社会鼓励与奖赏。但多年左的思想影响,在实际生活中破获刑事罪犯的惩处罪犯往往能得到层层重 奖,但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者不仅得到奖励少且规格低,而且还可能会被错案追究的人员阻挠或者打击报复。因此,有必要在一段时间内大力表彰和重奖纠冤假错案 的有功人员,以激励法律职业人员树立两个忠于。

2、加强对法律职业人员两个忠于素质的考察,发现两个忠于丧失或严重缺失的人员,应调离法律职业队伍。同时废止一些过于严酷的限期破案的做法,减轻司法人员生存压力,防止其两个忠于因重压而变异。

3、 规范司法行为,铲除不利于发挥两个忠于纠错的制度,公、检、辩各司其职,互相制约,本是防止产生冤假错案的有力措施,然而一些地方在各部门意见不统一显示 出案件可能有错的情况下,却召开所谓的协调会统一各方面意见,造成有正确的执法意见被否定,错误的执法意见却被统一执行,最终才促成错案。胥敬祥和李久明 错案就是被协调出来的突出例子,教训可谓深矣。因此,为了保障司法制约的机制,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一类案件协调会制度的存废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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