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0年3月和5月,黄某先后两次向原告丁某借款19万元,其中含利息2.28万元。同年8月21日,丁某与黄某将上述两笔借款计算了逾期利息。黄某据此重新出具给丁某一份欠条,载明:今借到丁某21.48万元,还款时间为2010年8月4日。在丁某的要求下,被告周某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名提供担保。此后,周某总计代替黄某还给丁某利息41947元。
2010年10月11日起,吴某、丁某等人在某酒家对黄某、周某实施了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另案处理,刑事判决已经生效)。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当日晚,丁某表示现在把这个欠款转给吴某,要求黄某向吴某写一张32万元的借条。黄某称"当时心里吓得怕,只有按照吴某说的去做"。写后,丁某让周某担保,周某不同意提供担保。丁某并没有把原先黄某写的借条还给黄某,当晚吴某在下楼时候将黄某写给他的借条给了丁某。周某辩称,主债务人黄某已经以出具借条的方式将主债务转让给了吴某,从而消灭了原债权债务关系,主张免除其担保责任。
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