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更新时间:2012-05-05
资阳市雁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判决书
资雁劳仲案字7号
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代理人刘宗权,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大堰园艺机砖厂。住所地:资阳大堰劳教农场。
申请人杨某某诉被申请人四川省大堰园艺机砖厂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2日公开审理了此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宗权到庭参加审理,被申请人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08年8月31日到被申请人处上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节假日不休息,工资标准为60天/天,月平均工资为1800元。2009年6月24日11时40分,申请人在砖厂36号窑门外与同事蔡某某抬砖胚生钢板到水沟上,塔桥放板时被生铁板压断右手中指、末节指骨。班长宋某某和蔡某某将申请人抬上120急救车送到资阳市人民医院治疗8天时间,经资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1月8日经资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0级伤残。现依法申请仲裁,请仲裁委依法裁决如下请求事项:
1、 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
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护理费伤残鉴定费、复查费、交通费、医疗费、停工留薪待遇、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合计71038元。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诉称属实。
综上所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1条、第
35条、第60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8条,《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 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00元,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691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二、 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工资7200元,住院伙
食补助费112元,护理费400元,伤残鉴定费440元、交通费100元。
三、 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16200元(2008年10月-2009年6月)。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应付款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书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彭文
仲 裁 员:夏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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