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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调解书(300万标的)
更新时间:2012-05-05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永法民初字第02011号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卧龙路174号4-1,组织机构代码20379394-4。

法定代表人谭周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苟亿强: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廖明元,男,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安镇高坡村民小组。(特别授权)

被告:徐正贵,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松溉镇鱼岭埂村民小组。

被告:黄代友,男,1978年9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永川区何埂镇转角店村柏林村民小组。

被告张志,男,197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大河村杨岩村民小组。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董维龙,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正贵、黄代友、张志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是2010年3月2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三被告将其位于重庆永川区三教镇原茧站处商住楼承包给原告修建,同时对承包的方式、计价方式、付款方式均作出相应约定。原告称该工程已全部竣工,但三被告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及产生的利息、工程信誉保证金,故起诉来院要求三被告支付相关款项共计3 438 263.8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徐正贵、黄代友、张志支付重庆市永川区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因工程产生的所有利息、工程信誉保证金共计3 000 000元,于2012年5月15日前支付1 500 000元,2012年5月30日前支付500 000元,2012年7月15日前支付,900 000元,余下100 000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于2013年2月10日前支付。如徐正贵、黄代友、张志不按上述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则重庆市永川区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立即要求徐正贵、黄代友、张志一次性支付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其余款项;

二、重庆市永川区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34 310元,减半收取17 1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155元由徐正贵、黄代友、张志负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由徐正贵、黄代友、张志于2012年4月23日前直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汪莉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郑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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