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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后车辆号码变更,出事故保险公司仍赔
更新时间:2012-05-04

投保车辆变更车牌号码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近日,X省某县法院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万元。

2011年6月27日,车牌号为AF7268的金杯中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2011年8月6日,该车车主将该车卖给王某,并于同月13日在交通管理局进行了过户登记,机动车登记编号改为AH7898号。

2011年9月8日王某驾驶该车在某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AF7268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该车过户给王某后,虽然车号改为AH7898号,但实质上还是同一辆车。财产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后,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仍应在保险期间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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