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张某(美国籍)、李某(荷兰籍)即本律师的委托人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涉案商铺出卖给张某、李某,总价款为2800万元。合同签订后,张某、李某通过他人从国外银行汇款10万欧元给被告。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两原告发现涉案商铺存在权力瑕疵,在这种情况下,两原告就没有支付剩余的购房款,双方由此发生纠纷。2010年6月,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返还10万欧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追加第三人王某参加诉讼,后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及第三人赔偿被告违约金500万元。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返还10欧元及利息;驳回被告反诉请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广州中院,在中院审理一年多,最终中院制作了长达20多页的判决书,驳回了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