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某、张某某、谢某、成某某、等9人抢劫、强奸、敲诈勒索案件中被告在浙江某地、某地、结伙或分别结伙实施抢劫、强奸数起,给当地的治安带来了一定危害。一审法院在浙江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我接受委托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到其主观恶性不慎,没有强奸和敲诈勒索行为,并能积极认识到自己错误,有悔罪表象,无犯罪前科,建议法院给予从轻处罚。一审第一被告被判死缓,我的当事人被判5年有期徒刑。罚当其罪,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可改造性,给予其适应的处罚,也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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